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潮州市关于进一步落实玻璃幕墙设计规范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2-12-07 15:39:15

各有关单位:

为落实好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任务,推动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取得成效,现将上级有关进一步落实幕墙设计规范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严格执行规范。建筑应符合《玻璃幕墙光热性能》(GB/18091-2015)标准:可见光反射比及其对周边建筑和交通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。满足采光、隔热和保温要求,不对周围环境产生有害反射光影响。采用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.3的玻璃,在城市快速路、主干道、立交桥、高架桥两侧的建筑20m以下及一般路段10m以下的玻璃幕墙采用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.16的玻璃。在T形路口针对直线路段设置玻璃幕墙时,采用可见光发射比不大于0.16的玻璃。

二、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。工程参建各方应落实主体责任,确保玻璃幕墙光热性能符合规范要求。建设单位应不得对设计单位提出违反法律、法规、规范的要求;设计单位、审图单位应严格按规范要求设计、审图;施工应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。

三、强化监管。对未按法律、法规、规范要求设计、施工的项目,应责令限期整改。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单位,应依法依规处理。

潮州市枫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
2022年12月0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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